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,修訂本會(優良、資深)護理人員表揚實施要點第九條為每年度「優良護理人員」與「資深護理人員」擇一申請,獲獎者三年內不得再薦送表揚。
詳細實施辦法參見附件檔案。